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0-01-05
诺曼会计为您解释:

依据《破产法》第59条第1款的要求,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更少额度为RMB10万余元。公司股东理应一次全额交纳企业章程要求的认缴出资额。一人责任有限公司,包含一个法人股东的责任有限公司和一个自然人股东的责任有限公司的开设标准,除股东人数、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注资限期、不设股东大会与规范责任有限公司不一样外,别的与规范责任有限公司的开设标准基本一致。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更少额度是RMB10万余元,而并不是3万余元;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务必在企业创立前一足企业章程要求的所有注册资金,不容许分期付款缴纳;一人责任有限公司只能一个公司股东,因而不设股东大会,股东决定由公司股东本人签定。从注册资金额度和注资限期看得见,《破产法》要求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的开设标准比规范责任有限公司的开设标准要高得多,这更能体现《破产法》对一人有限公司这吝种与众不同实际意义的企业的严格管理。《破产法》容许开设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是考虑到便捷投资者项目投资,设置严苛的标准是考虑到企业债务人的权益。除所述提及的差别外,一人有限公司的开设标准和程序流程与规范的责任有限公司开设的标准和程序流程再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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