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般纳税人,为什么当期认证了的进项税额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0-01-10
提出问题:2019年新创立的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余元,现阶段就是说2名员工,本期出具了销售F票,也是获得的进行增值税专票,可是税务局回应是本期验证、本期不可抵税。是怎么回事?

回应:缘故自然是各个方面的,例如购入的进行用作简易计税、褔利、消费等,可是依据你的详细介绍,你企业往往本期验证、本期不可抵税,缘故取决于你归属于指导期一般纳税人。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推行“先核对,后抵税”管理方法。因而,本月验证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进项税应在下月核对相符合后抵税。

现行政策一:

依据《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管理条例》(G 税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要求:“负责人税务局能够在一定期内对以下一般纳税人推行缴税指导期管理方法:

(一)依照本方法第四条的要求新评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中小型经贸批發公司;

(二)G 税总局要求的别的一般纳税人。”

现行政策二:

依据《G 税总局关于做好〈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缴税指导期管理条例〉的通告》(G 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要求:“评定方法第十三条一 款所指的‘中小型经贸批發公司’,就是指注册资本在80万余元(含80万余元)下列、员工总数在10人(含10人)下列的批發公司。只从业对外贸易,不用应用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的公司以外。

批發公司依照中G 统计局授予的《社会经济行业类别》(GB/T4754—2002)中相关批发业的行业分类方式 定义。”

第四条要求:“评定方法第十三条所指‘别的一般纳税人’,就是指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所得税逃税金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10%左右而且逃税金额在10多万元的;

(二)骗领进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缴税凭据的;

(四)G 税总局要求的别的情况。”

第七条要求:指导期经营者获得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下称增值税专票)抵扣联、中G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型交款书及其运输成本清算票据

理应在交叉式核查核对准确无误后,即可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三:

依据《G 税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相关税款征缴管理方法事宜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23号)要求:

二、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备案

(八)示范点经营者在申请办理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备案后,产生所得税逃税、骗领进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缴税凭据等个人行为的,负责人税务局能够对其推行6月的缴税指导期管理方法。

七、本公示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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