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G 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0-01-10
为贯彻执行改动后的《中华共和G 个人所得》和《中华共和G 个人所得条例全文》,现将在我G 地区无居所的本人(下列称无居所本人)定居時间的判断规范公示以下:

  一、无居所本人一个缴税本年度在我G 地区总计定居满183天的,假如先前六年在我G 地区每一年总计定居日数都满183天并且没有一年一次出境超出30天,该缴税本年度来自我G 地区、海外个人所得理应交纳个税;假如先前六年的任一年在我G 地区总计定居日数未满183天或是一次出境超出30天,该缴税本年度来自我G 海外且由海外企业或是本人付款的个人所得,免于交纳个税。

  前述所指先前六年,就是指该缴税本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持续六个本年度,先前六年的起止本年度自2020年(含)之后本年度刚开始测算。

  二、无居所本人一个缴税本年度本质我G 地区总计定居日数,依照本人在我G 地区总计滞留的天数计算。在我G 地区滞留的当日满24钟头的,记入我G 地区定居日数,在我G 地区滞留的当日不够24钟头的,不记入我G 地区定居日数。

  三、本公示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专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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