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该如何处理?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0-01-10
答:企业长期性挂账的订金,假如合乎以下民法要求标准的,能够经税局审核后做为损害税前列支,记入营业外支出,在列销损害以前,还可以转到其他应收款做为债务解决。
1、依据《G 家财政部G 税总局有关公司财产损害抵扣现行政策的通告》(税务总局〔2009〕57号)第四条的要求:“公司除借款类债务外的应收款、预付账款合乎以下标准之一的,扣减可收回额度后确定的没法取回的应收款、预付款项,能够做为坏账损失在预估应纳税额时扣减:
(一)借款人依规宣布破产、关掉、散伙、被撤消,或是被依规销户、吊销执照,其结算资产不够偿还的;
(二)借款人身亡,或是依规被宣告失踪、身亡,其资产或是财产不够偿还的;
(三)借款人贷款逾期3年左右未偿还,且有确凿证据证实已乏力偿还债务的;
(四)与借款人达到债务重组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准许破产重整方案后,没法追索的;
(五)因洪涝灾害、战事等不可抗拒造成没法取回的;
(六)G 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收主管机构要求的别的标准。”
2、做为坏账损失在预估应纳税额时扣减时,公司另外应当提前准备以下有关文档:
G 税总局公示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收款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根据下列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确定:
(一)有关事宜合同书、协议书或表明;
(二)归属于借款人破产重整的,需有人民检察院的倒闭、清算公告;
(三)归属于起诉案子的,应出示人民检察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是被人民法院判决终(中)止实行的裁判文书;
(四)归属于借款人终止运营的,需有工商局销户、吊销执照证实;
(五)归属于借款人身亡、下落不明的,需有GA 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借款人本人的身亡、下落不明证实;
(六)归属于债务重组的,需有债务重组协议书以及借款人资产重组盈利缴税说明;
(七)归属于洪涝灾害、战事等不可抗拒而没法取回的,需有借款人遭灾说明及其舍弃债务声明。
诺曼工商擅长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办理业务!服务热线:183-3212-3688